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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粽子的税会处理
粽叶飘香,甲乙两家公司正在为员工和客户准备端午节的礼品,甲公司是一家食品公司,采购了腊肉、菜油、糯米、粽皮等原料,自产腊肉粽子。乙公司从超市买了“五芳斋”粽子。
下面我们来进行各自的税会处理。
增值税及会计处理
一、送给员工
自产粽子送给员工
(一)增值税处理
甲公司包粽子送给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甲公司应按自产腊肉粽的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二)会计处理
1.采购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包粽子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3.完工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5.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自产的粽子用在职工食堂用餐的,会计处理时不应确认收入。会计核算是以控制权转移来确认收入,员工在食堂吃自产的粽子其控制权没有转移,而是被企业自己消耗了,所以不确认收入。
外购粽子送给员工
(一)增值税处理
乙公司买粽子送给员工,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将外购的粽子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二)会计处理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以购进粽子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送给客户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甲乙公司将粽子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二)会计分录
自产粽子赠送客户
决定赠送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增值税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贷:库存商品
2.外购粽子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