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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怎么来确定?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下面先来了解一下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然后再来学习劳务派遣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人与所得支付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被派遣劳动者取得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
明确了,派遣单位公司的员工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接受劳务公司以收到的劳务费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PS:
如果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提到的,这样的工资支付方式是可以作为福利费基数的。
1、派遣企业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通俗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花费成本费用养活员工,将员工派出去工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企业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派遣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