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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官故事】清代人买卖房产要交好多税...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6-06 23:28:25  【打印此页】  【关闭
从古至今,凡民间买卖田地房产须立契约以昭信示,但民间契约须经官府过税认定后,产权的转移才能正式成立。宋开宝二年(969)规定,买卖田宅应于两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为“印契钱”。此为契税之始,历朝相袭。
 
清代契税实行“定额解缴”,契税税率和税额由朝廷制定,但契税的征收方法却因时代和地域不同而差异较大。清顺治四年(1647)朝廷复准“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四川契尾由四川布政司统一制发,交州县使用。田房买卖成交后将契约交官审检,准同纳税后,契约粘上契尾,盖上官印即成为正式契约。清光绪年间各县设经征局征收契税,用藩署制发的契格书写契约,纳税钤印后成立,称为官契。“凡置买田房不赴官纳税……即行治罪,并追契价一半入官,仍照例缴纳正税”;四川省各州县大多采用“炮税”方法征收契税。
 
一、何谓“炮税”及种类
 
“州县临去任减价税契之谓也。”也就是州县官员在即将离任之时,为了多捞钱财而降低税额,让平时买卖土地房产的业主争相到官府验契投税的行为。官场称这种降率撮收契税的办法为收“庄稼”,民间称为“放炮”,所缴之税称为“炮税”。
 
民国时期山东的“买契纸”
 
清代四川契税征收的“放炮”名目很多,除官员去任“放炮”外,有的州县规定每年的春节、端午等固定节曰期间,减价投税,此种规定不因官员替换而变,在当地形成常例,民间称之为“放例炮”;遇瓜代(官员卸任被新官员取代)时,新任官员为了捞钱,采取降低税率,鼓动房地产买卖业主到官府投税,民间称之为“放倒炮”;有的州县官员即使还没有到交卸之时,也放出风声说本官即将卸职,减税办理契证,怂恿贪小利的百姓突击卖买田地房产,以期少纳契税。而官员搜刮后,却并不见其有去意,民间戏称此举为“放太平炮”;也有的州县官员在任之时,或随便找个理由,巧立“恩惠”名目减少税率,诱骗百姓投税,民间称之为“放恩炮”。这种契税征收不靠规矩靠“放炮”的混乱局面不仅时间久远且明目张胆的状况,可从四川总督赵尔巽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给朝廷的奏折中得到印证:“他省税契亦间有暗地私减,然为数有限,秘密而不敢宣。独川省视为固然,张示晓谕,一减再减,上下相诱,凡同列肆。官既恃此弥补所亏,民亦贪此图省小费,上司亦恃此拨补摊捐。积习柜沿,由来久矣。”
 
二、“炮税”的形成原因
 
一是清朝吏治制度使官场鱼龙混杂,腐败丛生。清朝政府官员的来源一是通过科举考试,二是通过捐纳。即“每一个想获得更高社会地位的平民都可以通过科举考试当官,或通过捐纳买官”。然而按照规定,知县不得在他的家乡省份做官,且在一个州县任期至多为三年。由于不论是通过科考当官还是拿钱买的官都很不易,且单身赴任、任期时间短,所以这些获得一官半职的人一旦有了权,必然想方设法地捞取好处,以弥补前期投入。自然也就不会对当地建设作长期打算。俗话说:“千里做官只为钱。”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白花银”,就是对清朝地方官员的真实写照。
 
二是清朝四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财政管理混乱,收支极不平衡。一方面清初四川因为战乱和瘟疫,生产力极为落后,为贫瘠荒凉之地,朝廷不向四川征收皇粮,“川省州县不收漕米,有平余之处甚少,夫马一项,此有彼无,统计不过十余万金,无所谓衰多益寡,更无所谓量入为出”。由于贫瘠,州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项目少,征收数量有限,政府的财政支出无法维持。其次,财务管理又十分混乱。“川省州县进款则无实数可稽,往往问一官之所历,前后迥殊,合数任以相衡,参差难决,有任著名大缺(缺,即肥缺,指有“油水”、有“搞头”的职位)而亏累巨万,有署边简小缺而盈余多金,不但提取难施,抑且优瘠莫定”。长此以往,州县官员只有自己想办法维持开支,采取“放炮”之法增加财政收入也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三是清代四川房地产买卖契税税率太高,百姓负担太重。清初四川的房地产买卖契税税率为契价的3%,全省仅解缴银21380两;嘉庆十六年(1811)加征64780两;光绪二十年(1894)又“酌征”10万两,二十七年新加征30万两,共48万两。由此可以看出,朝廷的税额不断增加,地方官员的压力愈来愈大,迫使地方政府不断提高契税税率。到清末,田房买卖契税税率增加到9%,典当契税税率为6%,百姓负担过重,大多不愿到官府投税。为此,地方官大多采用适当降低税率的“放炮”办法,引诱百姓投税。由于平时放的“倒炮”“太平炮”“恩炮”“例炮”等所减税率较少,民间买卖典当田房后多隐而不税;官员离任时的“放炮”所减税率较多,百姓则十分踊跃。
 
四是清代四川契税征收实行“定额解缴”,地方官有利可图。清代四川契税实行“包征包解”制度,即朝廷每年给四川规定解缴税额,省政府再按属地的贫富分摊到各州县,各州县按照分摊税额上缴后,剩余部分作为地方官用以“养廉”,实际上归地方官员自由支配。此种“定额解缴”,剩余归己的办法,也刺激地方官员征收契税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于是想方设法“放炮”。如华阳县“每契价一两,征银不过三分。倘值交替(县官卸任之年),减至一二分”。以此招徕未投税者踊跃投税,当年可收银一万余两,而县例解缴布政司的契税额仅为980.5两,其赢余全归知县所有。又如灌县田房契税额定年1067两解布政司库,每宗房地价百两,征银6两9钱7分1厘……岁赢若干,皆入县令私囊。又据民国《三台县志》载:“数□之内可获得万余两。”总之清代契税“包征包解”到了弊大于利的地步,不但达不到官员“养廉”的目的,反而滋生出更多更贪的官吏。
 
五是清朝的契约和契税规定有机可乘。清朝法律为保护土地、房屋所有者的权利,规定土地房屋买卖应到官府投税、粘贴契尾。对所有权之外的权利法律并未作明确的保护规定。对此,一些人为逃避契税,一是将买卖契约改为典当契约。“川省多有以买作当,巧避税契者”。而且“民间典当田房虽有契约,往往并无年限,捏买作典,弊端百出”;有的典当契约并不填写典当年限,有的在契约内载明永当、永租及永不回赎的文字,实际上等同于买卖契约。二是“也有立契之时,不书明年月日期,而团保包庇,久不举发,隔了多年方才投税者”。在买卖契约上将签约日期空着不填。只要将乡约团保等地方官员勾兑好就可蒙混过关,不按时交税也不受到处罚,所以绝大多数买主专等官员离任“放炮”才交税。
 
三、“放炮”的危害
 
一是影响清朝政府在百姓中的威信。四川各级地方官员长期自行其是,采取“放炮”征收契税的做法将朝廷制定的契税征收政策视作“儿戏”,使朝廷的威信在全川人民的心中大打折扣。
 
二是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以降低税率征收“炮税”的方法征收契税,必然使国家税收资金大量流失,国库空虚。
 
三是滋生官场的腐败。“综计州县自到任以至交替,无日不以税契萦情,即无时不为炮税地步,而需次之日,钻营奔竞,求得税多”。大多地方官员自上任开始,心里想的就是多捞钱财,“炮税”给了他们中饱私囊的机会。他们上借政府之威,中饱一己之私,下吸小民之血,损公害私,乱政殃民。
 
四是影响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在清代以前,审理民间诉讼是州县官员的职责之一。许多州县官员为了多收契税,在审理民间诉讼案件时,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断案,往往“遇有买卖田土之案,无论是非,一律断买;钱债控告,必令变产相偿,总之为得税契而已”。
 
四、契税征收制度改革,结束“炮税”
 
光绪三十四年,四川总督赵尔巽为堵流失、清吏治,奏请朝廷同意,对四川契税征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一)成立四川经征总局和分局统一征收各种税费。州县官员“除推收过户,非经派定兼收税契者,不准再行干预税契征收事务”
 
(二)对州县官员实行公费津贴。以“尽收尽解”取代“包征包解”的契税征收政策,从而结束了契税征收使用由州县官员自由支配的做法。
 
(三)根据各州县具体情况议定契税税率,“成都契价税银每两征8.1分,华阳每两征6.83紛,同年成华经征分局成立,将成都契税价银减为6分,华阳减为5.68分”。契税由经征人员按税率统一征收,严禁“放炮”征收。
 
(四)取消房地产买卖投税粘贴契尾,实行正副契格。“税契向系粘给契尾,今将契尾更定格式,改为首契,盖用藩司印信,由总局编号转发各分局,于官契上预盖地方官印信行用。凡投税者须用正副‘契格’……正格上盖用分局关防,粘连宫契骑缝,发还业主。副格粘连存根……发还分局存查”。同时规范契格的填写方法,“买卖田房,应于正副契格内注明原业姓名、四至、坐落、亩间、价值及科则分数”。
 
(五)规定田房买卖交税时间和规范契约签约时间。“民间买卖田房应自立契之日起,限两个月内遵章投税,请填官契”。后改为二十天到官府投税,“田房买卖自立契之日起限两个月投税的一条,改为限二十日投税。必须取用契格,大写某月某日立契,不准私立白契,空出年月日期。倘敢故违,照匿契例治罪,并罚买价一半充公。团保包庇逾限不税者,从严罚惩”。
 
(六)规定房地产典当契约必须载明典当年限和签约时间,杜绝以买作典。“嗣后典当之契,如契载年限在二十年以内者,应依限赎回或找价绝卖。如限满既不找价,又不回赎者,即作绝卖完税。如典契并不订明年限,或年限在二十年以外者,应概以二十年为限,逾限不赎,即作绝卖,令典主呈明过割,请换官契,纳税管业。倘典主届期不税,亦照漏税查办。其有契内载明永当、永租及永不回赎字样者,均作为绝卖投税……如有典价与该处时值卖价相等,明系捏买作赌,禀请从重罚办”。
 
(七)征收典当契税。宣统元年(1909),四川新订田房典当大佃税契章程规定田房典当一律征税,“川省多有以买作当,巧避税契者,自应一律征税,以杜流弊”。同时,政府印制统一的典当契格,比照买卖契格填写典当契格和征收典当契税,“其税率按照各州县现行税则核计当价,照数征收”。后调整为按买卖契税的三分之二征收。
 
川督赵尔巽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改变了州县官员以捞钱为主的履职行为,结束了四川契税征收的“炮税”做法,阻截了国家税收资金的流失,改制以后归公的契税额大增。此前全省仅报解40万两,改章以后宣统元年“遽逾三倍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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